广体〔2014〕75号
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教学教辅单位:
《广州体育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体育学院
2014年6月17日
广州体育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资金的正常周转,加强对学院暂付款项的管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财务工作正常运行以及方便师生员工办理借款业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广州体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因公务事项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具有特定用途,并以借款方式反映的各种往来款项,包括:教职工公务差旅费借款、研究生科研论文借款、科研课题经费借款、教育实习借款等各种借款。暂付款要严格控制额度规模,控制占用时间,并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
第三条 暂付款必须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其借支必须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费用预算和无支出计划的借款。
第四条 学院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训练、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公务或业务性的开支。原则上不能支付非公用性个人借支款项。
第五条 各部门在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如实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在借款单中要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经办人、预算项目代码、借款用途、收款单位、借款金额、拟报账日期等,同时要有借款部门经费主管的签名。应明确做到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
第六条 暂付款管理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及时结算原则。院内借款凡前账未报的,不得再借,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处要及时、定期对暂付款进行检查清理,督促经办人及时报帐,要加强对离校人员暂付款的清理,以免给会计核算和清理工作造成困难和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对于大金额的设备预付款或基建工程进度款不办理借款手续,要根据合同协议等开具相应的发票,在办妥设备验收、报增固定资产手续及审批等手续后付款。
第八条 借款人需及时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不同类型的借款冲报期限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借款:出差人员返穗后10天内冲报;
(二)各类会议性支出借款应在会议结束后15天内冲报;
(三)各部门领取人员经费借款,应在15天持人员经费发放签收清单冲报;
(四)教职工因病住院借款:出院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五)学生医药费借款:学生发生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的借款,应由该生所在系部干事、辅导员等办理,不对学生办理借款。请借款人在学生出院后15日内办理报帐手续。
(六)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学生实习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学生实习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由实习办、各系将实习生名单列表并完善审批手续后提前10日与财务处预约;
(七)购买零星物品、资料等不办理借款,经办人垫付后凭发票来财务处直接报销。
(八)其他借款:无特殊情况均应在1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已办理借款因故未能及时使用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款项如数退回;
(九)备用金借款:应于年终前全部结清,次年初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九条 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冲账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部门分管经费的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财务处,数额较大的,需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延缓报销。否则,借款三个月后仍未办理冲账手续的,将从借款人和审批人的校内津贴中按下列办法抵扣其借款。
(一)借款金额小于月校内津贴的,从经办人的校内津贴中一次性抵扣借款;借款金额超过本人月校内津贴的,将借款人每月校内津贴全部由于抵扣借款(取百元整数),直至扣足借款金额或办理冲报借款手续为止;
(二)研究生借款的,比照上一条款的规定从研究生生活费和审批人工资中扣还;
(三)由于审批人把关不严,造成无法扣除经办人工资的,从审批人工资中扣除,多人审批的共同承担。
(四)如果经办人在用校内津贴抵扣完借款后又找回当时票据的,可办好相关审批手续后来财务处报账,财务处将发回原来抵扣的校内津贴。
第十条 借款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所借款项必须按借款用途支出,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他用的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学院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二)各部门借款后,经办人应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并催要发票、票据,按规定办理冲账手续;
(三)对扣抵三个月工资和津贴仍不足以冲抵完借款,且仍未到财务处办理清帐手续者,将依据财经法规,呈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各部门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或借款未清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暂付款核销处理的规定:
(一)加强往来款的管理力度,对各种应收及预付账款,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算、催收、定期或不定期与对方单位对账核实,年末进行全面的核对, 各部门的领导及经办人应积极配合;
(二)严格控制坏账损失,对于债务人已死亡、债务单位已破产的、以及拖欠数年等原因确实无力收回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及预付账款,应由经办人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核实,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在分清、明确责任后,经分管领导审批,交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做账务核销处理;
(三)学院财务或审计部门对长期占用学院资金不归还的单位和个人,或因工作疏忽或经营不善等原因,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本院职工,提交学院纪监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对在以后年度追回的坏账损失,应全额交回学院财务部门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